阳光人寿东莞中心支公司因牟取不正当利益被罚13万元 监管重拳维护市场秩序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东莞监管分局(以下简称“东莞银保监分局”)发布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人寿东莞中支”)因存在“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被处以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这一事件再次凸显了监管部门规范保险市场秩序、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坚定决心,也为行业敲响了合规经营的警钟。
根据东莞银保监分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东银保监罚〔2023〕XX号),阳光人寿东莞中支的违法违规行为具体表现为“通过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牟取不正当利益”,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关于“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误导宣传;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规定。
《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明确,对于保险公司违反上述规定,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此次东莞银保监分局对阳光人寿东莞中支处以13万元罚款,正是依据上述法律法规作出的行政处罚,体现了过罚相当、违法必究的监管原则。
保险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离不开合规经营的底线思维,保险公司作为风险保障和金融服务的重要提供者,其经营行为直接关系到广大投保人的切身利益和市场秩序的稳定。“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诸如现金返佣、赠送礼品、提供旅游等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误导了消费者投保决策,还可能因“账外暗中”操作滋生道德风险,损害保险公司的长期经营能力和行业的整体声誉。
近年来监管部门持续加大对保险中介机构及保险公司销售行为的监管力度,重点查处“虚列费用”“虚假宣传”“给予合同外利益”等乱象,此次对阳光人寿东莞中支的处罚,是监管层强化保险市场秩序治理的又一具体举措,旨在通过“处罚一个、警示一片”的效果,引导行业回归风险保障本源,规范销售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对于阳光人寿而言,此次处罚不仅意味着直接的经济损失,更对其品牌声誉和市场形象造成一定影响,作为全国性大型寿险公司,阳光人寿应深刻反思此次事件暴露出的内控管理漏洞,严格落实合规经营主体责任,加强对分支机构及销售人员的培训与监督,杜绝类似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保险消费者也应从中汲取教训,在购买保险产品时,理性看待“高收益”“返佣”等诱惑,重点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条款、费率水平及保险公司的服务能力,通过正规渠道投保,避免因追求“额外利益”而陷入权益受损的困境。
此次阳光人寿东莞中支被罚事件,再次警示全行业:合规是保险业的生命线,任何试图通过“打擦边球”“钻空子”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监管部门的严厉惩处,随着监管体系的不断完善和执法力度的持续加强,保险市场将朝着更加规范、透明、健康的方向发展,真正实现“保险姓保”的核心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