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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释人员任国企高管引争议 多方回应,合规性、能力与公众关切解析

万利3周前 (12-28)万利聚焦24

一则“刑释人员被任命为某国有企业高管”的消息引发社会广泛热议,公众对“刑释人员”与“国企高管”的身份组合产生强烈质疑,认为这与国企的“全民属性”和“公信力”要求不符,随着舆论发酵,涉事国企、监管部门及法律专家相继发声,从合规性、用人标准、社会价值等多角度回应公众关切,让事件背后的制度逻辑与公众认知碰撞出更深层次的思考。

事件起因:刑释人员“跨界”国企高管,舆论哗然

据公开信息显示,涉事企业为某地方省属国企,近期通过内部选拔程序,任命一名曾因刑事犯罪服刑、刑满释放后多年的员工为子公司副总经理,消息一经曝光,迅速登上社交媒体热搜,网友普遍提出疑问:“刑释人员为何能进入国企管理层?”“国企选拔高管是否忽略了道德品质?”“这是否会传递‘犯罪也能当高管’的错误信号?”

值得注意的是,该刑释人员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刑满释放后通过自学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并在民营企业积累了10余年管理经验,后通过公开招聘进入该国企工作,从基层岗位逐步晋升,其公开履历显示,任职期间无违规违纪记录,所在企业经营业绩也呈增长趋势,但“刑释人员”的身份标签,依然让这一任命陷入舆论漩涡。

多方回应:合规性是前提,能力与监管并重

涉事国企:程序合规,注重“改过自新”与“实绩评价”

面对舆论质疑,涉事国企发布官方说明,强调此次任命“严格遵循《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经过“资格审查、笔试、面试、党委研究、董事会决议”等环节,最终确定人选,说明中指出,该员工刑满释放后已“回归社会,合法就业,无再犯罪记录”,且在国企工作期间“业绩突出,具备相应管理能力”,符合“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的用人原则。

“我们不是‘唯身份论’,而是‘唯实绩论’。”国企相关负责人表示,国家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刑释人员不得担任国企高管,只要其具备法定任职资格、符合岗位要求、过往无不良从业记录,就应给予平等就业机会。“刑释人员也是社会成员,改过自新后应享有重新发展的权利,国企作为市场主体,有责任在合规前提下为这类群体提供平台。”

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严守“国有资产安全”底线

针对公众对“国有资产安全”的担忧,地方国资委迅速介入调查并回应称,已对该国企的选拔程序进行核查,确认“过程公开透明,符合相关规定”,国资委强调,国企高管选拔需同时满足“法定条件”“岗位匹配度”“廉洁从业要求”三大标准,法定条件”主要依据《公司法》第146条,明确“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高管。

“经查,该刑释人员所犯罪名不在上述禁止之列,且刑满释放已超过五年,符合法定任职资格。”国资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监管部门将重点监督国企选拔程序的合规性,以及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暗箱操作”等问题。“对于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国企应大胆使用;但若发现程序违规或道德风险,将严肃追责。”

法律专家:平等就业权与特殊岗位要求的平衡

法律界人士对此事展开分析,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教授王某某指出,《监狱法》第2条规定,“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平等的权利”,《就业促进法》也明确“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刑释人员的平等就业权受法律保护。“但平等不等于无差别,特殊岗位(如涉及资金密集、权力集中的国企高管)可基于职业特性设置更高标准,前提是标准需合法合理,不能‘一刀切’排斥。”

针对公众担心的“道德风险”,刑法学专家李某某认为,刑释人员的“过往经历”确实需要纳入背景考察,但应区别对待:“如果是因过失犯罪或非职务犯罪,且服刑期间表现良好、回归社会后无再犯记录,其‘悔改表现’本身可视为一种‘道德加分’;若涉及职务犯罪、贪污贿赂等,则需严格审查其是否具备廉洁从业的诚信基础,防止‘带病上岗’。”

社会舆论:理性看待“改过自新”,警惕“唯能力论”偏颇

舆论场中,观点呈现两极分化,支持者认为,“给刑释人员一条路,是社会文明的体现”,只要其真心悔改、能力过硬,就不应被“一辈子贴标签”;反对者则担忧,“国企高管掌握公共资源,其道德品质直接影响公信力”,“刑释人员的‘污点’可能影响决策公信力,甚至引发国有资产流失风险”。

更有学者提出,此事暴露出公众对“国企高管”角色认知的差异:“国企高管不仅是‘管理者’,更是‘公共受托人’,其选拔需兼顾‘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在强调‘不拘一格降人才’的同时,更要建立透明的监督机制,让公众看到‘为什么选他’‘选得对不对’,才能消除疑虑。”

深层反思:制度完善与公众认知的“双向奔赴”

此次事件的核心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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